#div-gpt-ad-1503996040247-0 > div { margin: auto; display: block !important; }審判長林玫君詢問中正戶政事務所,為何不能讓兩人登記結婚?行政人員表示,依據內政部的今年6月7日的函文,法制化尚未完成,戶政機關兩年內沒有法律依據可以為其登記,可先辦理同性伴侶註記。律師團認為戶政機關這種說法很矛盾,因釋字748號可作為行政機關受理登記理由,並無所謂法規真空狀態,2年期限並沒有暫緩現行民法適用,相關法律依據存在,但同性伴侶結婚登記權益是被延宕、架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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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團指出,兩年修法期間拘束的是立法機關,並非司法機關。司法機關應去矯正行政機關違憲的錯誤,「准許登記結婚」是最簡單矯正錯誤的方法。大法官解釋並無規定兩年期間內同性不能登記結婚,而是兩年之後若尚未修法,同性伴侶可以辦理登記,這兩年期間立法和司法機關仍有必要捍衛人民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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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團今庭呈Court of Appeal for Ontario(加拿大安大略省上訴法院)在2003年針對七對同性伴侶結婚登記的勝訴定讞判決,指出此判決早於加拿大制定全國性的《Civil Marriage Act in 2005(民事婚姻法)》,法院先於立法完成前,直接判命同性結婚立即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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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同性伴侶梁宗慧、朱姵瑄為了戶政機關不讓其登記結婚提告,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辯論終結,訂下月27日上午9點30分宣判;當事人均到庭,向合議庭表示兩人交往10年、互相夫持,已於加拿大合法結婚,在台也有辦理同性伴侶註記,但國內有些醫療院所相關規定,阻礙「非親屬」陪同過夜,僅能以「訪客」身分探視,兩人權利受到侵害,希望透過判決取得結婚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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